我局印发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
发布部门:市建设局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19 08:3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市实际,我局制定《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台建﹝2021﹞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3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最高奖。市标化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标化优良工地每年评选一次,并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衔接。市标化优良工地分项目申报、施工过程检评、评审三个阶段。

根据《办法》,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竣工时间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登记时间为准);(三)已列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建市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四)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并且项目已挂牌;(五)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30%(含)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1.工业与民用建筑: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2.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工程规模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但是在创市标化优良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二)市政公用工程:1.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房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2.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工程。

《办法》规定,申报参评台州市标化优良工地的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完成前、市政公用工程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进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纸质申报),经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同意后上报我局,我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发牌。施工企业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施工过程检评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辖区内参评的市标化优良工地进行1年内不少于2次不定期检评,检评得分需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该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我局对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进行不定期实地检评和网络检评。

《办法》规定,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我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查评级。(二)评审专家组按照公式计算参评市标化优良工地的最终得分。(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我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四)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我局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获奖工程名单由我局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