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积极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强节能示范引领,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考核奖补办法》和《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台州市范围内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台州市范围内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台州市范围内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不低于12%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共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进行设计建设,并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2.申报项目所处进度不低于方案设计阶段,2022年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确有困难的,承诺在“十四五”期间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3.申报项目已明确绿色建筑带来的增量投资成本来源。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至少采用一种节能改造技术,并具有良好的节能示范效果;
2.申报项目所处进度不低于方案设计阶段,2022年完成竣工验收、公共建筑委托第三方完成节能量核定,确有困难的,承诺在“十四五”期间完成示范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公共建筑委托第三方完成建筑节能量核定。
3.申报项目已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带来的增量投资成本来源。
(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可再生能源替代率目标不低于12%;
2.申报项目所处进度不低于方案设计阶段,2022年完成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承诺在“十四五”期间通过示范试点项目竣工验收;
3.申报项目已明确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带来的增量投资成本来源。
四、申报材料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台州市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2.台州市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自评表(见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立项批复、设计批复、土地及规划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以上文件证明如有则必须提供);
4.已竣工项目还需提交施工及竣工验收、检测相关资料。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
1.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
2.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公共建筑第三方节能量核定等(以上文件证明如有则必须提供);
3.已竣工项目还需提交施工及竣工验收、检测相关资料。
(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
1.台州市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4);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立项批复、设计批复、土地及规划等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以上文件证明如有则必须提供);
3.已竣工项目还需提交施工及竣工验收、检测相关资料。
(四)以上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提供一份。
五、申报程序
(一)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由申报主体提出并提交申报资料,经属地县(市、区)建设局初审并盖章后报我局。
(二)我局在收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资料后,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将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2022年度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立项。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示范项目实行全年申报,我局将定期组织集中审查和公示。每季度的前两个月接收申报材料,第三个月组织审查和公示,遇特殊情况顺延。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属地申报项目的指导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材料齐全,试点示范立项后要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掌握,督促试点示范项目按相关标准要求实施。
(三)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建设计划,并在2025年年底前将获得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竣工验收材料等证明材料提交县(市、区)建设局和我局。
联系人:楼江泽;联系电话:0576-88518756;邮箱:672448382@qq.com。
附件:1.台州市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2022年度)
2.台州市高星级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自评表(2022年度)
3.台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2022年度)
4.台州市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2022年度)
5.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联系人名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