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房管与征收事务中心(台州市城建档案馆)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建筑业发展事务中心(台州市消防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台州市村镇建设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
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2023年度单位决算公开.pdf